为了给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提供哲学基础,西方某些学者近来重新审视了人格尊严的现代意义。
犹太教和基督教传统的学者仍然坚持人格尊严最终建立在神学命题的基础上,也就是上帝按自己的映像创造了人类moltmann, ibid**, 15**31; montgomery, ibid**, pp**208**217.,而世俗传统则发生了某些令人鼓舞的进展。
迈尔和帕伦特主编的《宪法权利--人格尊严与美国价值》详尽地讨论了尊严概念及其与自由和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
meyer and parent (ed**), the stitution of rights: human dignity and*潢色小说 .shubao2./class12/1.html ameribsp;values (ithabsp;ell uy press, 1992).作为其中最为系统和连贯的力作,葛华兹的“人格尊严作为权利的基础”
一文运用“在辩证法上必要的方法”
dialectically necessary method, gewirth, ibid**, pp**10**28*保*推演出人格尊严之存在。
葛华兹认为,人格尊严概念同时包含外在经验和内在逻辑两个方面。
基督教也存在“内在”
和“外在”
尊严的类似区分,参见brad stetson, human dignity and porary liberalism (westport, bsp;praeger, 1998), pp**15**17。
某些后天获得的特定美德--例如庄重、镇定、信心、自尊--只是在不同程度上属于某些特定的人,内在价值则是在同样程度上为所有人类所共享。
然而,尊严的内在和外在关系究竟如何?
在什么意义上,内在价值为全人类所共享,以至罪犯可以和圣贤相提并论?
参见gewirth,ibid**,p**10;并比较melden,ibid**,p**31。
外在尊严的个体差异是否意味着人的政治和社会权利可以有所差别?
目前,几乎所有的相关讨论都集中于内在尊严赋予个人获得其他人尊重的权利,而忽视了它是否也对个人施加了获得外在尊严之义务。
只有基督教例外,参见moltmann, ibid**, p**10, montgomery, ibid**, p**192。
既然现有西方文献只是对个人权利的人性基础感兴趣,这些问题自然找不到满意的答案。
也正因为如此,经典儒学显现出其现代价值,为人格尊严观念的廓清提供了独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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