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人的尊严

第一章 重构儒学(1)
上一章 首页 目录 书架 下一章
最新备用网站无广告
    第一章 重构儒学

    --以人格尊严理念为中心

    所有人都生来平等,并具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他们被赋予理性与良知,并应以“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相互对待。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一、引言

    1948年,联合国呼吁“承认人类大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内在尊严以及平等与不可让渡之权利”,并将此作为“自由、正义与世界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前言。但是,除了次年的德国《基本法》第1条将“人格尊严”作为其最高宪法规范之外,这个概念似乎并没有在世界各国产生太大政治影响。当时,许多欠发达国家为经济困境和政治压迫所困扰,奉行自由民主的发达国家则很快陷入了各式各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爆炸”之中。例如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掀起了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70年代则主要关注女权和福利权,进入80年代和90年代又转向同性恋、安乐死等“后现代权利”。虽然*潢色小说 .shubao2./class12/1.html在此期间不乏偶然的保守主义回潮,但是几乎整个世界都仍然对“权利话语”乐此不疲。从言论与信仰自由到种族和性别平等、从福利听证的程序公正到孕妇的人身自由乃至胎儿的潜在权利,人类生活中不同层面的个人权利似乎是自由民主国家愿意接受的唯一伦理基础。然而,人们普遍忽视的是,权利概念并不能为自己生成存在理由;如果没有一种关于人的适当学说,那么“权利话语”(rights talk)最终是没有根基的。虽然战后屡次权利运动确实对改善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贡献巨大,它们转移了政治、法律和哲学论辩的焦点,但几乎没有关注人格尊严这个中心问题《世界人权宣言》本身包含了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例如“作为社会成员,每个人都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对于其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来说必不可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每个工作者都有权获得公平和有利的报酬,为自己和家庭保证一个和人格尊严相称的生存,并如有必要,辅之以其他社会保护方式”(第23条第3款)。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前言中也包含类似的规定,参见ian brownlie (ed**), basibsp;dots on human rights (2nd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1)。所有这些文件都没有定义“人格尊严”这个概念。,结果是“权利”这个当代最重要的概念不仅不具备真正意义的理论支撑,而且陷于不同权利各自为战和无边扩张造成的冲突和混乱之中。</p>
上一章 首页 目录 加书签 下一章

阅读页设置
背景颜色

默认

淡灰

深绿

橙黄

夜间

字体大小

章节为网友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