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请求,将第四号证据,与第五号证据,呈现过来!
这些东西吧,还保存在警察局,需要的时候,还得传唤一下,不过,科技不是很发达了吗,所以直接电子录像的接收就行,不需要来回的转移证物,还是很方便的吗。
笑面法官点头,这个请求他是没法拒绝的,虽然是做好了不把文诗诗的所有说辞当做一回事,但是吧,形式上还是要走一下的,因为这个审理到时候是能够公开调取录像的啊,做得太出格了的话,被媒体什么的疯狂报道那就不妙了的。
请看四号证据,这只纽扣既不属于被害人的,也不属于嫌疑人,而又在受害人胃部里找到,同时尸检报告也证明,这是在被害人被害前不长时间之内才吞下去的,还有,嫌疑人根本没有提到任何相关的证词,这是连重新侦查的一大一点之一。
五号证据,是嫌疑人提供的凶器,匕首,但是,嫌疑人只提供了这么一个凶器,对于被害人头部极腿部的钝器伤害也是只字不提,这又是一处疑点。
还有这张尸检报告,与这两张后来的尸检报告,前后存在矛盾,明显有人干扰之后的验尸复检,所以我更相信第一次尸检报告的真实性,这也是最大的疑点。
综上,我不反对对方的认罪,但是更希望警察部重新侦查,陈述完毕!
文诗诗尽可能的,把所知道的三处疑点全都是列举了出来,希望争取到重新侦办。当然了,就算是不能够侦办,那也得是延迟宣判什么的啊,这样的话,不就是能够争取到更多的时间了吗。
双方律师没有问题了吗?
没有!
没了。<script>s3();</script>
接着,笑脸律师就开始与陪审团交头接耳的讨论了,只不过把,余凡很是怀疑,这些家伙们,压根就不需要讨论的吧,还真的能够装模作样啊。
接着,笑脸法官就轻松地宣判了,没错,就是这么效率。在经过一些列的法律措辞之后,法官的宣判到了尾声。
最后,判定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等等,数罪并罚,剥夺全部权利,立即自行死刑。当然了,这个立即还是需要等一天的,不能够真的这面判完,那面就执行了啊,怎么地也要留下一点上述的时间的吗。
至于民事赔偿,也就是经济赔偿什么的,那是没戏了,这个嫌疑人压根就没有这样的赔偿能力,这属于社会风险,真没办法,顶多的就是相关部门象征似的给点安慰金了的啊。
这,这就完事了?你胜诉了!?
呃,胜诉?基本上吧,可我不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他啊,或者说,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就是他一个吗,唉,就算是胜诉了,也没有什么成就感啊,第一件接受的案子,怎么这么邪性呢,真是!
文诗诗无语的抱怨了起来,这尼玛赢得不明不白的,还没发拖住死刑的执行,真的是有够无奈了的。
想要拖住死刑的话,怎么地也得犯罪嫌疑人